消防检测、消防评估、消防维保、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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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维保
  消防维保是消防系统发挥正常功能的前提保障,依照国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等规范,结合业主的消防设备实际和管理要求,以使整个维保工作系统化、规范化,使整个系统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是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宗旨。
维保检测的主要内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门,防排烟系统,消防中控室,消防泵,等等
三、消防维保检测评估的依据
  1、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发布《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第三章,第十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如下规定:
  第三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有厨房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清理1次厨房烟道;
  (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委托电气防火检测机构每年对电气线路进行1次电气防火检测;
  (三)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每月进行1次维修保养;
  (四)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功能检测。
  第三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1次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自收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作为火灾高危单位信用评级的参考。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电气防火检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或者消防安全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程
  (1)第4章总则4.1建筑的产权单位、管理和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应保证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根据《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下列要求定期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一)外观检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有无毁损,及其配置是否适当,每日实施一次。
  (二)性能检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是否正常,每月实施一次。
  (三)综合检查:检查建筑消防设施整体运作或者使用是否正常,每季度实施一次。
  第二十条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我评估,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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